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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競程等21人 112/11/03 提案版本
第三十一條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補辦或申報,屆期不改善、補辦或申報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利用其廠地或建築物之一部或全部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以外業務。但從事與所製造產品相關之業務者,不在此限。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變更產業類別未重行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而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

三、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附加之負擔。

四、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之減產、減量規定。

五、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

六、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依期限提出申報,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

八、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

九、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按月申報其原料儲存量。

十、違反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補辦或申報,屆期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利用其廠地或建築物之一部或全部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以外業務。但從事與所製造產品相關之業務者,不在此限。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變更產業類別未重行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而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

三、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附加之負擔。

四、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之減產、減量規定。

五、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

六、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依期限提出申報,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

八、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

九、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按月申報其原料儲存量。

十、違反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本條所列相關工廠應申報事項仰賴工廠之自主管理,不但罰則偏低,且主管機關應先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才予以裁罰,恐不利工廠之管理,爰修正本條序文,對於違反者,直接開罰,並令其限期改善,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二、考量工廠大小不一,規模落差甚大,而大型工廠一旦管理出現缺失,恐將引起重大公安事件,有必要大幅提高罰則上限,以敦促工廠遵守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