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莊競程等21人 112/10/20 提案版本
第二十六條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於夜間有前項情形者,加重罰鍰至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噪音公害案件已成民眾公害陳情案件首位,其中機動車輛製造噪音多於深夜發生,影響民眾生活安寧甚鉅,且因查緝不易,未通報黑數甚多,久為民眾期盼改善項目。爰參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提高罰則,以為嚇阻。
第二十八條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立法說明
提高機動車輛不符合管制標準之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