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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但已依其他法令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不在此限。
前項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及投保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保險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及投保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保險主管機關定之。
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與雇主意外責任險。但已依其他法令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不在此限。
前項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及投保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保險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及投保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保險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鑑於現行工廠管理輔導法對於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負責人,只要求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惟一旦發生重大工安意外事故,並造成嚴重之人員傷亡時,其對於員工之保障仍有不足。為保障工廠勞工之安全,應課予工廠負責人須投保雇主意外責任險之義務,爰修正第一項。
二、第二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第二十九條
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工廠,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工廠,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與雇主意外責任險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說明
配合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修正,並提高工廠負責人違反強制投保義務之裁處金額,以嚇阻無良雇主違法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