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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1人 112/09/22 提案版本
第七十八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影印、縮印、放大通用之紙幣,並散布或販賣者。

二、製造、散布或販賣通用紙幣、硬幣之仿製品者。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影印、縮印、放大通用之紙幣,並散布或販賣者。

二、製造、散布或販賣通用紙幣、硬幣之仿製品者。
立法說明
一、我國近年屢屢發生偽鈔事件,有心者透過假鈔流通從中牟利,使無辜的商家和民眾受害。以今年8月發生的新北市偽鈔案為例,造成大量仿真500元偽鈔流入市場,造成社會動盪,民眾惶恐。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八條規範影印、縮印、放大通用紙幣,並散布或販賣者,或製造、散布或販賣通用紙幣、硬幣之仿製品者,可處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該規定實施至今,已32年未修正,偽造國幣事件仍屢見不鮮,實有調整法定數額之必要。

三、為求達到遏制效果,參考刑法偽造貨幣罪,提案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八條之罰鍰調高至社維法最高罰鍰,針對相關行為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