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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1人 112/09/22 提案版本
第五十五條
女子志願服軍官役、士官役者,除下列事項外,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退撫新制施行前考入軍事校院者,服現役最少年限,依原招生簡章之規定。
二、預備役依志願服之。
女子志願服軍官役、士官役者,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前項人員於中華民國○年○月○日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考入軍事校院就讀或入營者,預備役依志願服之。
立法說明
一、為提升後備部隊召訓成效,以及列管公平性,女性志願軍官、士官,於停役或退伍後,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服預備役規定,並納入後備編管。

二、本條例第五十七條已明定退撫新制施行前考入軍事校院者服現役年限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款規定,並將序文移列為第一項。

三、女子已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已考入軍事校院或入營,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並維護其權益,仍依其志願服預備役,爰將現行條文第二款規定移列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