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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協助中小企業改善經營環境,推動相互合作,並輔導其自立成長,以促進中小企業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為協助中小企業改善經營環境,推動相互合作,並輔導其自立成長及升級轉型,以促進中小企業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說明
因應2050國際淨零碳排,數位科技發展趨勢及疫後強化經濟韌性需求,台灣中小企業亟需政府輔導升級轉型,才能提升競爭力,促進健全發展。爰將升級轉型納入本條立法目的內。
第七條之一
為推動中小企業升級轉型,強化其經濟韌性及競爭力,經濟部應推動下列措施:
一、升級轉型。
二、人才培訓。
三、基礎設施優化。
四、資金協助。
五、其他協助措施。
前項第一款所定升級轉型措施如下:
一、協助中小企業推動低碳化、智慧化。
二、拓展商圈、街區店家、中小企業商機之優化措施。
三、協助中小企業運用低碳化與智慧化出口拓銷及推動會展產業節能減碳。
四、推動列管市場及夜市之優化措施。
前二項措施,經濟部得擇定以獎勵、補助、利息補貼、輔導或協助貸款方式為之,並得視個別產業發展及受景氣影響情形,擇定特定產業提供優先或其他客製化優惠輔導或補助。
為推動中小企業升級轉型,經濟部應訂定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
一、升級轉型。
二、人才培訓。
三、基礎設施優化。
四、資金協助。
五、其他協助措施。
前項第一款所定升級轉型措施如下:
一、協助中小企業推動低碳化、智慧化。
二、拓展商圈、街區店家、中小企業商機之優化措施。
三、協助中小企業運用低碳化與智慧化出口拓銷及推動會展產業節能減碳。
四、推動列管市場及夜市之優化措施。
前二項措施,經濟部得擇定以獎勵、補助、利息補貼、輔導或協助貸款方式為之,並得視個別產業發展及受景氣影響情形,擇定特定產業提供優先或其他客製化優惠輔導或補助。
為推動中小企業升級轉型,經濟部應訂定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經濟部依據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授權,就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相關事項,訂定「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本條係該辦法第四條之規定,爰予提升為法律位階。
三、面對國際環境變動對國內中小企業造成影響,政府須持續協助其調整體質及轉型,爰於第一項明定經濟部得推動之協助措施,為中小企業之長期競爭力打底。
四、第一項第一款升級轉型措施包含不同之推動對象及作法,爰於第二項各款明定之。
五、第三項前段明定經濟部得以獎勵、補助、利息補貼、輔導或協助貸款等方式提供前二項協助措施。另考量經費有限,為使過去三年受疫情或全球景氣衝擊較嚴重之特定產業優先取得輔導或補助資源,並視個別產業之全球低碳化、智慧化、技術與營運模式。
六、依據上述第二項說明「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僅為特別條例施行期間之暫時性辦法,因此於本條第四項授權經濟部應訂定「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永續落實推動中小企業升級轉型政策。
二、經濟部依據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授權,就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相關事項,訂定「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本條係該辦法第四條之規定,爰予提升為法律位階。
三、面對國際環境變動對國內中小企業造成影響,政府須持續協助其調整體質及轉型,爰於第一項明定經濟部得推動之協助措施,為中小企業之長期競爭力打底。
四、第一項第一款升級轉型措施包含不同之推動對象及作法,爰於第二項各款明定之。
五、第三項前段明定經濟部得以獎勵、補助、利息補貼、輔導或協助貸款等方式提供前二項協助措施。另考量經費有限,為使過去三年受疫情或全球景氣衝擊較嚴重之特定產業優先取得輔導或補助資源,並視個別產業之全球低碳化、智慧化、技術與營運模式。
六、依據上述第二項說明「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僅為特別條例施行期間之暫時性辦法,因此於本條第四項授權經濟部應訂定「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永續落實推動中小企業升級轉型政策。
第三十六條之四
中小企業得在投資於下列用途項下支出金額百分之三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一、人才培訓。
二、品牌發展。
三、健全會計制度。
前項各款當年度支出超過前二年度前項各款支出所歸屬經費平均數者,超過部分得按百分之五十抵減之。
一、人才培訓。
二、品牌發展。
三、健全會計制度。
前項各款當年度支出超過前二年度前項各款支出所歸屬經費平均數者,超過部分得按百分之五十抵減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強推動中小企業從事外部效果較高之人才培訓與品牌建立之投資,以逐步降低代工生產,利潤微薄之困境,特參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有關促進中小企業研發創新之獎勵規定,於第一項規定中小企業投資於人才培訓、品牌發展,得在投資支出金額百分之三十限度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又為改善中小企業帳務處理狀況,爰將健全會計制度納入抵減項目。
三、第二項規定中小企業當年度前項各款支出超過前二年度前項各款支出所歸屬經費平均數,超過部分得提高抵減之規定。
二、為加強推動中小企業從事外部效果較高之人才培訓與品牌建立之投資,以逐步降低代工生產,利潤微薄之困境,特參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有關促進中小企業研發創新之獎勵規定,於第一項規定中小企業投資於人才培訓、品牌發展,得在投資支出金額百分之三十限度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又為改善中小企業帳務處理狀況,爰將健全會計制度納入抵減項目。
三、第二項規定中小企業當年度前項各款支出超過前二年度前項各款支出所歸屬經費平均數,超過部分得提高抵減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