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楊瓊瓔等16人 112/05/05 提案版本
第一百十九條
有限責任股東,非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有限責任股東,非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第一百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立法說明
一、公司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明定原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即有限公司中股東轉讓出資時,不同意股東之優先受讓權,於兩合公司中「有限責任股東欲轉讓出資」之情況有所準用。

二、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公司法修正時,將公司法第一百十一條原第二項修正移列第三項,惟公司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準用公司法第一百十一條之規定並未配合修正,造成條文準用有錯誤。爰提案修正公司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俾利準用上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