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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瑞雄等17人 112/04/28 提案版本
第八條之一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參與觀賞體育運動賽事之權益,確保體育運動賽事票券交易正常流通。

各種票務交易秩序之事項及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所稱體育運動賽事票券,指針對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舉辦之體育運動賽事,所公開販售並向消費者收取對價之無記名式、記名式證券或其訂票或取票憑證。

三、政府應建立健全之市場機制,以促進運動產業之發展及保障民眾觀賞體育運動賽事之權利,爰訂定第一項。

四、鑒於擾亂體育運動賽事票務交易之秩序態樣眾多,各種相關票務交易秩序之事項及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