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八條之一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參與觀賞體育運動賽事之權益,確保體育運動賽事票券交易正常流通。
各種票務交易秩序之事項及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種票務交易秩序之事項及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所稱體育運動賽事票券,指針對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舉辦之體育運動賽事,所公開販售並向消費者收取對價之無記名式、記名式證券或其訂票或取票憑證。
三、政府應建立健全之市場機制,以促進運動產業之發展及保障民眾觀賞體育運動賽事之權利,爰訂定第一項。
四、鑒於擾亂體育運動賽事票務交易之秩序態樣眾多,各種相關票務交易秩序之事項及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本條所稱體育運動賽事票券,指針對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舉辦之體育運動賽事,所公開販售並向消費者收取對價之無記名式、記名式證券或其訂票或取票憑證。
三、政府應建立健全之市場機制,以促進運動產業之發展及保障民眾觀賞體育運動賽事之權利,爰訂定第一項。
四、鑒於擾亂體育運動賽事票務交易之秩序態樣眾多,各種相關票務交易秩序之事項及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