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6人 112/03/10 提案版本
第五十條之二
符合本條例所稱之觀光遊樂業、觀光遊樂設施主管機關得免徵娛樂稅。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觀光遊樂業受到《發展觀光條例》、《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等法規限制,應免徵娛樂稅,減輕觀光遊樂業經營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