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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傅崐萁等18人 112/03/03 提案版本
第二十八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四、臨時施行急救。
五、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效期內之短期行醫證,且符合第四十一條之六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業登錄、地點及執行醫療業務應遵行之規定。
五、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效期內之短期行醫證,且符合第四十一條之六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業登錄、地點及執行醫療業務應遵行之規定。
六、外國醫事人員於教學醫院接受臨床醫療訓練或從事短期臨床醫療教學,且符合第四十一條之七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許可之地點、期間及執行醫療業務應遵行之規定。
六、外國醫事人員於教學醫院接受臨床醫療訓練或從事短期臨床醫療教學,且符合第四十一條之七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許可之地點、期間及執行醫療業務應遵行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近年來多有耳聞診所惡性倒閉之情事,除欠款之外,同時亦有無照執業之情事。先前案例為醫師是教育部公立大學醫學系公費生,卻遲未依規定履行服務,導致醫師證書遭衛福部扣留,醫師在未辦理執業登記下,擅自執行醫療業務,顯見衍生諸多損及民眾醫療權益之事件。

二、除上開案件之外,近年來諸多醫療糾紛來源自於醫師無照執業,我國執行醫療業務需有合法之醫師資格,由於醫療行為事關人民之生命、健康甚鉅,惟近年違紀之事仍發生,實不合理,顯見法令嚇阻未成效,造成醫師無懼罰則,爰提案修正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提高相關之徒刑及罰金,以期避免此類之不法行徑繼續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