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七十八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影印、縮印、放大通用之紙幣,並散布或販賣者。
一、影印、縮印、放大通用之紙幣,並散布或販賣者。
二、製造、散布或販賣通用紙幣、硬幣之仿製品者。
二、製造、散布或販賣通用紙幣、硬幣之仿製品者。
立法說明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施行迄今,所遇虛偽幣鈔流通之違法挑戰仍未見歇息,是以如他法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內容,即規範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之行為,則將受有所訂之徒刑與罰金處分。再查,該條文分別在九十五年與一百年時受修正,以一百年時之修正內容略以所見,便是除徒刑外得併科罰金之金額,自五千元增加至五百萬元,足足調增有一千倍罰金數額。此外,該次修法亦新增所犯同樣情形因而擾亂金融,情節重大者,除所受徒刑之處份規範外,另可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之處分。
二、回顧當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八條,自八十年制定後所施行之內容,即規範如犯有影印、縮印、放大通用之紙幣,並散布或販賣,以及製造、散布或販賣通用紙幣、硬幣之仿製品等情形,可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迄今32年未有修正,實有其調整法定罰鍰數之必須。
三、本提案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八條之罰鍰金額予以增加,自現行規範所處一萬五千元以下金額,再修正為所處一百萬元以下金額數。
二、回顧當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八條,自八十年制定後所施行之內容,即規範如犯有影印、縮印、放大通用之紙幣,並散布或販賣,以及製造、散布或販賣通用紙幣、硬幣之仿製品等情形,可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迄今32年未有修正,實有其調整法定罰鍰數之必須。
三、本提案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八條之罰鍰金額予以增加,自現行規範所處一萬五千元以下金額,再修正為所處一百萬元以下金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