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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定宇等19人 111/12/23 提案版本
第五十五條
女子志願服軍官役、士官役者,除下列事項外,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退撫新制施行前考入軍事校院者,服現役最少年限,依原招生簡章之規定。

二、預備役依志願服之。
女子志願服軍官役、士官役者,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前項人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靠入軍事院校或入營者,預備役依志願服之。
立法說明
一、第二項新增。

二、女性志願役士兵於退伍後均強制納編後備召集管制,然現行條文第二款卻排除同條例第十二條軍士官退伍後納入預備役後備編管之規定,女性得依其志願服預備役,並未強制納編,法制上顯有不合理之差別待遇,實有修正之必要。

三、另本條例第五十七條已明定退撫新制實施前考入軍事院校者之最少服役年限,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款規定。原條文第二款規定增訂文字移列第二項如修正條文所示,以維護法安定性及其信賴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