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四條之一
依第二條至前條規定,以國外學歷參加考試者,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醫師考試。但於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國家或地區之醫學院、校修畢全程學業取得畢業證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經教育部學歷甄試:
一、於該國家或地區取得合法註冊醫師資格及實際執行臨床醫療業務五年以上。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於該國家或地區之醫學院、校入學。
依前項規定以國外學歷參加醫師考試者,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教學醫院臨床實作適應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證明文件。
前項臨床實作適應訓練之科別、期間、每年接受申請訓練人數、指定教學醫院、訓練容額、選配分發申請程序、文件與分發順序原則、成績及格基準、第一項第一款實際執行臨床醫療業務之認定、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於該國家或地區取得合法註冊醫師資格及實際執行臨床醫療業務五年以上。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於該國家或地區之醫學院、校入學。
依前項規定以國外學歷參加醫師考試者,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教學醫院臨床實作適應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證明文件。
前項臨床實作適應訓練之科別、期間、每年接受申請訓練人數、指定教學醫院、訓練容額、選配分發申請程序、文件與分發順序原則、成績及格基準、第一項第一款實際執行臨床醫療業務之認定、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二條至前條規定,以國外學歷參加考試者,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醫師考試。但於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國家或地區之醫學院、校修畢全程學業取得畢業證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經教育部學歷甄試:
一、於該國家或地區取得合法註冊醫師資格及實際執行臨床醫療業務五年以上。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於該國家或地區之醫學院、校入學。
依前項規定以國外學歷參加醫師考試者,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教學醫院臨床實作適應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證明文件。
前項臨床實作適應訓練之科別、期間、每年接受申請訓練人數、指定教學醫院、訓練容額、選配分發申請程序、文件與分發順序原則、成績及格基準、第一項第一款實際執行臨床醫療業務之認定、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網站上揭露醫師學歷。
一、於該國家或地區取得合法註冊醫師資格及實際執行臨床醫療業務五年以上。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於該國家或地區之醫學院、校入學。
依前項規定以國外學歷參加醫師考試者,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教學醫院臨床實作適應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證明文件。
前項臨床實作適應訓練之科別、期間、每年接受申請訓練人數、指定教學醫院、訓練容額、選配分發申請程序、文件與分發順序原則、成績及格基準、第一項第一款實際執行臨床醫療業務之認定、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網站上揭露醫師學歷。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四項。
二、鑑於早期我國醫療並不先進,故開放先進國家或地區醫學院畢業生回台考取醫師執照,然時空已有所變遷,波蘭、捷克等國於2004年加入歐盟,該等國家醫療水平未較我國先進,2022年5月30日本法修正通過,即是為控管國外學歷畢業生之品質。
三、就民眾角度而言,國外醫學教育及醫療實務環境終究與國內不盡相同。且國外學歷之醫師,其入學及學習過程均未受我國政府機關監督,歷來頻頻引發國內醫界及民眾疑慮。
四、為保障民眾就醫時知情與選擇之權利,醫師之學歷應有予以公開之必要,故新增第四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於網站上揭露醫師學歷,以供民眾就醫時查詢。
二、鑑於早期我國醫療並不先進,故開放先進國家或地區醫學院畢業生回台考取醫師執照,然時空已有所變遷,波蘭、捷克等國於2004年加入歐盟,該等國家醫療水平未較我國先進,2022年5月30日本法修正通過,即是為控管國外學歷畢業生之品質。
三、就民眾角度而言,國外醫學教育及醫療實務環境終究與國內不盡相同。且國外學歷之醫師,其入學及學習過程均未受我國政府機關監督,歷來頻頻引發國內醫界及民眾疑慮。
四、為保障民眾就醫時知情與選擇之權利,醫師之學歷應有予以公開之必要,故新增第四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於網站上揭露醫師學歷,以供民眾就醫時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