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三十九條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二時,或重要民生物資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二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前項所定消費者物價指數及重要民生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以中央主計機關公布之每一季平均指數累計計算。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前項所定消費者物價指數及重要民生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以中央主計機關公布之每一季平均指數累計計算。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立法說明
一、酌修第一項文字,增訂第二項,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
二、近來消費者物價指數劇烈變動,又羅昌發大法官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1號解釋指出,就參照物價指數變化適時調整年金給付的角度來看,現行規定5%過於嚴苛,認以達2%為宜;另外,現行以整體消費者物價指數(CPI)作為調整退撫給付之指標,亦有所不足,而以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所關注之十七項重要民生物資消費者物價指數(包含米、麵粉、豬肉、雞肉、雞蛋、醬油、糖、沙拉油調理油、鮮奶、奶粉、速食麵、麵包、衣服清潔劑、衛生紙等、沐浴用品、牙膏牙粉、洗髮精潤絲精),兼採為指標較為適宜,並保留未來17項物資有可能再增減物資項目之可能,以求未來改善之空間。爰上,修正文字如本條第一項。
三、目前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物價指數係以每一年之平均累計成長率計算,難以反映真實物價,本次修正為每一季之物價指數平均累計成長率,亦即從年增率改採為季增率,爰修正如第二項。每一季之定義,為每年一至三月、四至六月、七至九月及十月至十二月四季,併此敘明。
二、近來消費者物價指數劇烈變動,又羅昌發大法官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1號解釋指出,就參照物價指數變化適時調整年金給付的角度來看,現行規定5%過於嚴苛,認以達2%為宜;另外,現行以整體消費者物價指數(CPI)作為調整退撫給付之指標,亦有所不足,而以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所關注之十七項重要民生物資消費者物價指數(包含米、麵粉、豬肉、雞肉、雞蛋、醬油、糖、沙拉油調理油、鮮奶、奶粉、速食麵、麵包、衣服清潔劑、衛生紙等、沐浴用品、牙膏牙粉、洗髮精潤絲精),兼採為指標較為適宜,並保留未來17項物資有可能再增減物資項目之可能,以求未來改善之空間。爰上,修正文字如本條第一項。
三、目前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物價指數係以每一年之平均累計成長率計算,難以反映真實物價,本次修正為每一季之物價指數平均累計成長率,亦即從年增率改採為季增率,爰修正如第二項。每一季之定義,為每年一至三月、四至六月、七至九月及十月至十二月四季,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