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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條
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並準用前二項規定。
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並準用前二項規定。
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書,並準用前二項規定。
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書,並準用前二項規定。
立法說明
一、法官公開裁判書是基於司法透明、可信賴與可問責的要求,然而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卻不公開,民眾無法檢視。
二、若告訴人不再尋求法院救濟,案件也就從此終結,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即具有類似定讞判決般的實體確定力,故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應公開,供民眾知悉,加深民眾對司法之信任。
二、若告訴人不再尋求法院救濟,案件也就從此終結,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即具有類似定讞判決般的實體確定力,故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應公開,供民眾知悉,加深民眾對司法之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