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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碧玲等26人 111/11/11 提案版本
第十五條
各機關應設考績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定之。
各機關應設考績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定之。

前項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且應有一名以上之身心障礙者代表。
立法說明
一、增列第二項。

二、將性別保障比例,由組織規程改由法律定之。

三、為了讓身心障礙者的考績評核更能達到CRPD揭櫫之促進身心障礙者工作權實質平等,規定各機關考績委員會應有一人以上之身心障礙者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