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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之二
符合本條例所稱之觀光遊樂業、觀光遊樂設施主管機關得免徵娛樂稅。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觀光遊樂業受《發展觀光條例》、《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等法規限制。
三、目前由於疫情對旅遊業影響,經營不易。提案增訂《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條之二,予以免徵娛樂稅。
二、觀光遊樂業受《發展觀光條例》、《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等法規限制。
三、目前由於疫情對旅遊業影響,經營不易。提案增訂《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條之二,予以免徵娛樂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