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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條
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
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所或居所,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
立法說明
一、查以「年齡、籍貫、職業」詢問被告,用以查驗被告知身分,顯然不切實際如下:
(一)詢問被告之「年齡」,問被告「你幾歲?」,被告回答幾歲,並無助於核對其身分。
(二)又詢問被告之「籍貫」,問被告「你哪裡人?」,被告答我是哪裡人,也無助於查核其身分,更何況「籍貫」早已修正為「出生地」。
(三)還有問被告的「職業」,問被告「你做什麼?」或「你做什麼行業?」,被告答做什麼行業,也與身分無必要關係。
二、因此,為了核對被告的正確身分,應該是詢問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方能完整正確核正被告之身分。
三、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修正草案」,將原條文中「詢問被告,應先詢問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修正為「詢問被告應先詢問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所或居所」。其餘文字不修正。
(一)詢問被告之「年齡」,問被告「你幾歲?」,被告回答幾歲,並無助於核對其身分。
(二)又詢問被告之「籍貫」,問被告「你哪裡人?」,被告答我是哪裡人,也無助於查核其身分,更何況「籍貫」早已修正為「出生地」。
(三)還有問被告的「職業」,問被告「你做什麼?」或「你做什麼行業?」,被告答做什麼行業,也與身分無必要關係。
二、因此,為了核對被告的正確身分,應該是詢問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方能完整正確核正被告之身分。
三、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修正草案」,將原條文中「詢問被告,應先詢問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修正為「詢問被告應先詢問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所或居所」。其餘文字不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