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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立法說明
鑑於民眾酗酒後滋生社會治安及深夜滋擾社會秩序事件,警方僅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對行為人加以處罰,惟參酌「噪音管制法」第八條之相關規定,燃放爆竹至有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可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與「噪音管制法」比較,顯見社維法之相關規定及罰則仍有檢討及改善之必要性。爰此,修正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