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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等4人 111/09/30 提案版本
第四十二條
有前條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告期日、處分期日、處分字號、違反條文、違反事實及罰鍰金額;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立法說明
一、現行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等勞動法令,均定明違反法令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告相關裁罰資訊,勞動部業已將相關事項公告上網。惟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仍未明定主管機關應公布完整之裁處事項,使公眾無法知悉相關資訊並監督違法雇主。

二、為強化我國勞動法令之嚇阻效果,提升雇主與事業單位法遵意願,並一致我國勞動法規範,爰參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一百條規定,明定違反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告相關裁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