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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麗文等18人 111/09/23 提案版本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體育活動,應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並逐年檢討修正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全國體育發展政策,訂定地方體育發展計畫,切實推動體育活動。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體育活動,應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並逐年檢討修正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全國體育發展政策,訂定地方體育發展計畫,切實推動體育活動。

前項政策制定及計畫訂定,應邀請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參與。
立法說明
鑒於聯合國於2006年通過「身心障礙權利公約」,公約第一條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然「國民體育法」現行條文中並未規定於政策制定時,應實際聽取身心障礙者之團體及代表之需求及建議,以致政策在制定上易忽略身心障礙者之權益,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時,應邀集身心障礙者團體或代表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