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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品妤等16人 111/05/27 提案版本
第二十五條
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於實施運動培訓、參賽及舉辦各類運動競賽時,應預防運動傷害之發生,必要時,應聘請物理治療師或運動防護員,並考量醫療需要,另聘請醫事人員。
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於實施運動培訓、參賽及舉辦各類運動競賽時,應預防運動傷害之發生,必要時,應聘請物理治療師、運動防護員或運動心理諮詢人員,並考量醫療需要,另聘請醫事人員。

前項所指運動心理諮詢人員之資格,由教育部體育署另訂之。
立法說明
一、根據近年諸多研究指出,運動員之心理健康與其運動表現有顯性正相關,而近年我國之運動科學發展雖日趨蓬勃,惟相對醫療防護、體能訓練等身體照護面向,運動員之心理照護未獲普遍重視。為保障運動員身心健康,並藉此提昇競技體育成績,爰提案將「運動心理諮詢人員」納入,而為求謹慎,其資格由教育部體育署另訂之。

二、截至2021年12月底,獲臺灣運動心裡學會頒發之「運動心理諮詢老師」證照者約有55位,然受職缺、相關政府機關無重視等因素,其中約僅有二成為全職工作者,產生顯性供需落差,爰修正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