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偉等16人 111/05/27 提案版本
第七條之二十二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除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三、第三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三百六十九條、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前項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第一項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終結或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而未終結之案件,於施行後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制度之修正,關於第一審及第二審部分;「第一審強化準備程序」及「第二審續審制」作為中心。其中,第一審應就聲請調查之證據為證據裁定,及第二審改採續審制且原則上不得聲請調查新證據之部分,皆是刑事訴訟制度之重大變革。

三、為配合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十二,於第一項規定,本次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除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三、第三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三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四、為了維持程序安定性,並避免人民原有訴訟權益受到影響,本次修正通過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訴訟程序,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於本次修正通過之條文施行前,已終結或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而未終結之案件,於施行後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亦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爰於第二項、第三項分別明定之,俾利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