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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體育活動,應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並逐年檢討修正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全國體育發展政策,訂定地方體育發展計畫,切實推動體育活動。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體育活動,應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並逐年檢討修正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全國體育發展政策,訂定地方體育發展計畫,切實推動體育活動。
前項政策制定及計畫訂定,應邀請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參與。
前項政策制定及計畫訂定,應邀請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參與。
立法說明
一、鑒於本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體育活動,應訂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並逐年檢討修正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全國體育發展政策制定地方體育發展計畫,鼓勵國民建立良好之運動習慣,擁有強健之體魄,然條文卻未規定於制定政策時,應邀請身心障礙者團體及代表參與,聽取身心障礙者之需求及建議,易於政策制定時忽略其權益,將使身心障礙者之體育活動權益受損。
二、此外,「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第三十條5.」規定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保障身心障礙者能夠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參加康樂、休閒與體育活動,另於現行本法第十二條亦規定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保障身心障礙者之體育活動權益。為落實對身心障礙者體育活動權益保障,本條文確有修改之必要。
三、綜上所述,為確保身心障礙者之體育活動權益,爰於本條文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時,應邀集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參與,聽取其需求及建議。
二、此外,「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第三十條5.」規定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保障身心障礙者能夠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參加康樂、休閒與體育活動,另於現行本法第十二條亦規定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保障身心障礙者之體育活動權益。為落實對身心障礙者體育活動權益保障,本條文確有修改之必要。
三、綜上所述,為確保身心障礙者之體育活動權益,爰於本條文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時,應邀集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參與,聽取其需求及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