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二十三條
籌組國家代表隊之特定體育團體,應於培訓及參賽期間,為其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選手及隊職員辦理必要之保險;其保險範圍、項目、內容與經費補助及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慰問金;其發給對象、條件、基準、領受權人、領受順序、領受權之喪失、申請程序、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慰問金;其發給對象、條件、基準、領受權人、領受順序、領受權之喪失、申請程序、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籌組國家代表隊之特定體育團體,應於培訓及參賽期間,為其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選手及隊職員辦理必要之保險;其保險範圍、項目、內容與經費補助及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慰問金並提供短期失能、身心障礙選手後續醫療照顧,並提供就業輔導服務。
前項慰問金發給對象、條件、基準、領受權人、領受順序、領受權之喪失、申請程序、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慰問金並提供短期失能、身心障礙選手後續醫療照顧,並提供就業輔導服務。
前項慰問金發給對象、條件、基準、領受權人、領受順序、領受權之喪失、申請程序、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現行法規對於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受傷致失能、身殘及死亡僅給予一次性慰問金,但這些傷害往往容易影響運動員運動生涯發展甚至終止,例如中華職棒統一獅隊成員陳鏞基,曾被評估為有望登上美國職棒大聯盟舞台,卻因長年出征國際賽累積大小傷勢而結束旅美夢想;另現行就業輔導辦法只針對「參賽的績優運動選手」,若選手在培訓時期遭遇嚴重傷害,無法獲得任何的輔導轉職就業資源。
二、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如果於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中央主管應給予後續醫療照顧資源以及提供就業輔導服務,以保障選手在受訓時期能有完整的保障,以及政府照顧作為選手努力訓練的後盾。
二、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如果於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中央主管應給予後續醫療照顧資源以及提供就業輔導服務,以保障選手在受訓時期能有完整的保障,以及政府照顧作為選手努力訓練的後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