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林奕華等24人 111/04/29 提案版本
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
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計算課徵之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其分配及運用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定之。
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計算課徵之所得稅稅課收入,應循預算程序,用於中央統籌分配與地方款項、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其中用於住宅政策之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其分配及運用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又稱房地合一稅),均是政府配合抑制房價、實現居住正義所課徵之賦稅。然,政府卻將該筆款項列入統籌分配款分配項目,剩餘再分配予住宅政策與長照政策。經查,截至111年為止,政府新增之房地合一稅稅收,竟無任何費用用於住宅政策,顯然與徵收目的不符。

二、年輕人受低薪、高房價、長工時所苦,尤其高房價致使年輕人不婚、不生,嚴重影響國家安全,並造成嚴重世代對立問題。現今,政府雖成立國家住宅暨都市更新中心(簡稱住都中心)以興辦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業務。然,住都中心因籌辦社會住宅費用短缺,故須先價購國有土地從事公辦都更,再以化整為零方式轉售國有土地。雖美其名為興辦社宅,實為炒高房價,無益於解決我國高房價問題。

三、房地合一稅應取之於抑制房價,用之於抑制房價,故應立法保障該筆稅收至少百分之五十用於住宅政策,剩餘款才是用於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及長期照顧服務,以符合修法制定房地合一稅之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