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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美玲等20人 111/04/01 提案版本
第二十五條
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於實施運動培訓、參賽及舉辦各類運動競賽時,應預防運動傷害之發生,必要時,應聘請物理治療師或運動防護員,並考量醫療需要,另聘請醫事人員。
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於實施運動培訓、參賽及舉辦各類運動競賽時,應預防運動傷害之發生,必要時,應聘請物理治療師、運動防護員或運動心理諮詢老師,並考量醫療需要,另聘請醫事人員。
立法說明
一、運動選手在訓練、賽前、賽後各階段的心理狀態非常重要,依據國際奧會於2019年發表的共識聲明(Mental health in elite athletes: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consensus statement(2019)),頂尖運動員普遍有憂鬱、焦慮、睡眠失調等心理問題,運動員心理健康問題不容忽視。

二、依據現行《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五條:「各級機關、學校、法人及團體於運動培訓、參賽及舉辦各類運動競賽時,應聘請物理治療師或運動防護員,並考量醫療需要,另聘請醫事人員。」運動心理諮詢老師是承接選手心理需求的第一線人員,其重要性不亞於維護身體健康之物理治療師或運動防護員,然而運動心理諮詢老師之聘用並未納入法規規範,無法保障運動員訓練及競賽時的心理健康。

三、為保障運動員身心健康,延長其運動生涯,提昇我國整體運動成績,爰提案將運動心理諮詢老師納入法規中,讓運動員的心理狀態受到更好的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