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一、因國家公園多位於高山上,且多為植被,一經引燃將難以撲滅,造成的公共危險法益侵害重大。
二、目前裁罰金額過輕,導致國人易生輕忽或不予重視,爰參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二、目前裁罰金額過輕,導致國人易生輕忽或不予重視,爰參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一、國家公園乃國家之珍稀資源,一旦遭受破壞將有不可回復性,國家公園法當前之罰則,顯無法達到生態保育之宗旨。
二、爰參《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廢棄物處以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爰參《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廢棄物處以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國家公園乃國家之珍稀資源,一旦遭受破壞將有不可回復性,國家公園法當前之罰則,顯無法達到生態保育之宗旨。
二、爰參《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廢棄物處以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爰參《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廢棄物處以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