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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電業管制機關為前條第一項許可之審查,除審查計畫之完整性,並應顧及能源政策、電力排碳係數、國土開發、區域均衡發展、環境保護、電業公平競爭、電能供需、備用容量及電力系統安全。
電業管制機關為前條第一項許可之審查,除審查計畫之完整性,並應顧及能源政策、電力排碳係數、國土開發、區域均衡發展、環境保護、社區知情權、電業公平競爭、電能供需、備用容量及電力系統安全。
前項所稱社區知情權,應包含審查程序相關資訊之公開。
前項所稱社區知情權,應包含審查程序相關資訊之公開。
立法說明
一、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生存權」、「免於恐懼自由」等基本權利,社區知情權是政策風險管理的基礎,民眾基本人權言論自由中,應保有人民「知的權利」,落實在公共政策中保障權益的作法,不只是資訊公開,更應該主動促進社區知情,鼓勵民眾參與決策。
二、國際上,美國1986年通過「緊急計劃與社區知情權法案」(Emergency Planning and Community Right-to-Know Act, EPCRA),強調社區知情權的重要,著重災害應變上,政府平時就應使居民充分理解周圍危險物質,並提供發生意外時的應對方式。歐洲也將社區知情權視為電業開發過程中重要一環,例如英國透過「漁業聯絡制度」,納入政府、風電商、漁民三方溝通管道,早期選址階段即開啟對話、資訊共享;中期規劃與環評階段持續溝通並修正,維護風電商、漁民雙方利益,並確保資訊充分交流,在環評程序中,風電商也必須承諾諮詢特定的利害關係人,例如漁業、航運、環保組織及沿海居民。
三、我國政府近年來大力發展再生能源,卻屢因政府、廠商與當地居民溝通不足,導致社區抗爭不斷。目前已有案例,如開發商召開地方說明會,卻未開在當地社區,當地居民無從得知,被排除於程序之外,電業管制機關未加以把關,俟廠商完成所有審查程序(電業籌設/擴建許可、工作許可證、電業執照),民眾事後知情,往往已無力回天,任憑廠商「依法」動工,無視社區知情權的程序正義。
四、台灣於2020年11月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九條,首次將漁電共生環社檢核入法,並成為電業籌設許可必備文件,要求「選址與設計規劃」階段,即納入利害關係人參與,並擬定因應對策,落實事前溝通及資訊公開;並預先規劃「施工」階段與「營運、除役復原」階段,建立即時溝通管道、與在地居民/團體共商維護管理、資訊上網公開等機制,由此可見,知情權相關機制是有建立之必要,應儘速全面推動至其他類型再生能源案場。
五、「社區知情權」不只是在網站公布資訊,或僅通知鄉鎮市區長、村里長的表面形式,而需主動通知至家戶、主動諮詢、並採納意見,各階段均納入參與及資訊對等,致力做到再生能源公正轉型。
六、增訂第二項,電業管制機關應明定社區知情權相關具體作法之程序及內容,包含核發籌設或擴建許可前,應規定廠商事先諮詢當地居民,並通知到家戶;核發籌設或擴建許可後,應公開上網「案場範圍、處理進度、說明會文件、聯絡窗口」,並研擬居民權益保障程序(含籌設許可、施工許可、說明會相關文件調閱權)。
二、國際上,美國1986年通過「緊急計劃與社區知情權法案」(Emergency Planning and Community Right-to-Know Act, EPCRA),強調社區知情權的重要,著重災害應變上,政府平時就應使居民充分理解周圍危險物質,並提供發生意外時的應對方式。歐洲也將社區知情權視為電業開發過程中重要一環,例如英國透過「漁業聯絡制度」,納入政府、風電商、漁民三方溝通管道,早期選址階段即開啟對話、資訊共享;中期規劃與環評階段持續溝通並修正,維護風電商、漁民雙方利益,並確保資訊充分交流,在環評程序中,風電商也必須承諾諮詢特定的利害關係人,例如漁業、航運、環保組織及沿海居民。
三、我國政府近年來大力發展再生能源,卻屢因政府、廠商與當地居民溝通不足,導致社區抗爭不斷。目前已有案例,如開發商召開地方說明會,卻未開在當地社區,當地居民無從得知,被排除於程序之外,電業管制機關未加以把關,俟廠商完成所有審查程序(電業籌設/擴建許可、工作許可證、電業執照),民眾事後知情,往往已無力回天,任憑廠商「依法」動工,無視社區知情權的程序正義。
四、台灣於2020年11月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九條,首次將漁電共生環社檢核入法,並成為電業籌設許可必備文件,要求「選址與設計規劃」階段,即納入利害關係人參與,並擬定因應對策,落實事前溝通及資訊公開;並預先規劃「施工」階段與「營運、除役復原」階段,建立即時溝通管道、與在地居民/團體共商維護管理、資訊上網公開等機制,由此可見,知情權相關機制是有建立之必要,應儘速全面推動至其他類型再生能源案場。
五、「社區知情權」不只是在網站公布資訊,或僅通知鄉鎮市區長、村里長的表面形式,而需主動通知至家戶、主動諮詢、並採納意見,各階段均納入參與及資訊對等,致力做到再生能源公正轉型。
六、增訂第二項,電業管制機關應明定社區知情權相關具體作法之程序及內容,包含核發籌設或擴建許可前,應規定廠商事先諮詢當地居民,並通知到家戶;核發籌設或擴建許可後,應公開上網「案場範圍、處理進度、說明會文件、聯絡窗口」,並研擬居民權益保障程序(含籌設許可、施工許可、說明會相關文件調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