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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 111/03/04 提案版本
第五條之一
本會設土地署,規劃執行第二條第六款之業務。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現行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管理處之功能執掌,故提升其位階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次級機關,並將其改制為土地署。

三、明定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署之職掌為執行規畫本法第二條第六款之業務,並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等各法律對於原住民族土地事務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