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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公司未及修訂章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於一定期間內,公司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公告之方式開會。
前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其他應遵守事項、視訊斷訊之處理及責任之歸屬,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其他應遵守事項、視訊斷訊之處理及責任之歸屬,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公司未及修訂章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於一定期間內,公司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公告之方式開會。
前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其他應遵守事項、視訊斷訊之處理及責任之歸屬,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其他應遵守事項、視訊斷訊之處理及責任之歸屬,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隨數位科技進步,股東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行使股東權日漸普遍,應加以保障。惟鑑於發生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公司未及修訂章程致使股東會無法以視訊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方式為之時,將對公司經營與股東相關權益有所影響。
二、將發生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公司未及修訂章程致使股東會無法以視訊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方式為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於一定期間內,公司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方式進行股東會議。
三、就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符合之條件等,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視訊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方式進行之股東會所應符合條件、作業程序及斷線責任歸屬,授權由主管機關訂之。
二、將發生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公司未及修訂章程致使股東會無法以視訊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方式為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於一定期間內,公司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方式進行股東會議。
三、就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符合之條件等,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視訊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方式進行之股東會所應符合條件、作業程序及斷線責任歸屬,授權由主管機關訂之。
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八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公司未及修訂章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於一定期間內,公司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公告之方式開會,公司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其他應遵守事項、視訊斷訊之處理及責任之歸屬,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公司未及修訂章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於一定期間內,公司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公告之方式開會,公司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其他應遵守事項、視訊斷訊之處理及責任之歸屬,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立法說明
增列第三項,理由同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說明一、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