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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特定體育團體應加強推動下列全部或部分業務,並訂定計畫及建立標準作業流程:
一、建立運動選手分級登錄及成績登錄管理制度。
二、建立運動教練及運動裁判之資格檢定、授證及管理制度。
三、辦理運動教練、運動裁判及工作人員之研習或在職進修。
四、建立運動教練、選手遴選制度、培訓計畫,並積極培訓優秀運動選手。
五、建立運動人才資料庫,並積極維護資訊安全。
六、建立運動紀錄及運動規則,蒐集國內外運動資訊,發行刊物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會員及大眾正確運動資訊。
七、協助辦理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
八、建立年度運動競賽季節制度,並舉辦競賽及推廣活動。
九、推動國際體育交流活動。
十、推廣全民休閒運動。
十一、建立財務稽核及管理機制,並積極尋求社會資源挹注。
十二、宣導運動禁藥管制政策。
特定體育團體應就前項各款業務,訂定中長期發展計畫,並據以編入年度工作計畫,確實執行。
為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及訂定地方體育發展計畫,以提升國民體適能,並作為運動選手之培訓、發掘及相關學術與運動產業應用,特定體育團體應定期提供中央主管機關第一項各款資料。
第一項第四款教練與選手遴選制度、培訓計畫及第一項第六款之運動紀錄、運動規則及其相關事項,特定體育團體應適時辦理及公告。
一、建立運動選手分級登錄及成績登錄管理制度。
二、建立運動教練及運動裁判之資格檢定、授證及管理制度。
三、辦理運動教練、運動裁判及工作人員之研習或在職進修。
四、建立運動教練、選手遴選制度、培訓計畫,並積極培訓優秀運動選手。
五、建立運動人才資料庫,並積極維護資訊安全。
六、建立運動紀錄及運動規則,蒐集國內外運動資訊,發行刊物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會員及大眾正確運動資訊。
七、協助辦理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
八、建立年度運動競賽季節制度,並舉辦競賽及推廣活動。
九、推動國際體育交流活動。
十、推廣全民休閒運動。
十一、建立財務稽核及管理機制,並積極尋求社會資源挹注。
十二、宣導運動禁藥管制政策。
特定體育團體應就前項各款業務,訂定中長期發展計畫,並據以編入年度工作計畫,確實執行。
為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及訂定地方體育發展計畫,以提升國民體適能,並作為運動選手之培訓、發掘及相關學術與運動產業應用,特定體育團體應定期提供中央主管機關第一項各款資料。
第一項第四款教練與選手遴選制度、培訓計畫及第一項第六款之運動紀錄、運動規則及其相關事項,特定體育團體應適時辦理及公告。
特定體育團體應加強推動下列全部或部分業務,並訂定計畫及建立標準作業流程:
一、建立運動選手分級登錄及成績登錄管理制度。
二、建立運動教練及運動裁判之資格檢定、授證及管理制度。
三、辦理運動教練、運動裁判及工作人員之研習或在職進修。
四、建立運動教練、選手遴選制度、培訓計畫,並積極培訓優秀運動選手。
五、建立運動人才資料庫,並積極維護資訊安全。
六、建立運動紀錄及運動規則,蒐集國內外運動資訊,發行刊物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會員及大眾正確運動資訊。
七、協助辦理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
八、建立年度運動競賽季節制度,並舉辦競賽及推廣活動。
九、推動國際體育交流活動。
十、推廣全民休閒運動。
十一、建立財務稽核及管理機制,並積極尋求社會資源挹注。
十二、宣導運動禁藥管制政策。
特定體育團體應就前項各款業務,訂定中長期發展計畫,並據以編入年度工作計畫,確實執行。
為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及訂定地方體育發展計畫,以提升國民體適能,並作為運動選手之培訓、發掘及相關學術與運動產業應用,特定體育團體應定期提供中央主管機關第一項各款資料。
第一項第四款教練與選手遴選制度、培訓計畫及第一項第六款之運動紀錄、運動規則及其相關事項,特定體育團體應適時辦理及公告。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十款建立年度運動競賽季節制度及為推廣全民休閒運動所舉辦之競賽及推廣活動場所,應符合中央所訂之標準。
一、建立運動選手分級登錄及成績登錄管理制度。
二、建立運動教練及運動裁判之資格檢定、授證及管理制度。
三、辦理運動教練、運動裁判及工作人員之研習或在職進修。
四、建立運動教練、選手遴選制度、培訓計畫,並積極培訓優秀運動選手。
五、建立運動人才資料庫,並積極維護資訊安全。
六、建立運動紀錄及運動規則,蒐集國內外運動資訊,發行刊物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會員及大眾正確運動資訊。
七、協助辦理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
八、建立年度運動競賽季節制度,並舉辦競賽及推廣活動。
九、推動國際體育交流活動。
十、推廣全民休閒運動。
十一、建立財務稽核及管理機制,並積極尋求社會資源挹注。
十二、宣導運動禁藥管制政策。
特定體育團體應就前項各款業務,訂定中長期發展計畫,並據以編入年度工作計畫,確實執行。
為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及訂定地方體育發展計畫,以提升國民體適能,並作為運動選手之培訓、發掘及相關學術與運動產業應用,特定體育團體應定期提供中央主管機關第一項各款資料。
第一項第四款教練與選手遴選制度、培訓計畫及第一項第六款之運動紀錄、運動規則及其相關事項,特定體育團體應適時辦理及公告。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十款建立年度運動競賽季節制度及為推廣全民休閒運動所舉辦之競賽及推廣活動場所,應符合中央所訂之標準。
立法說明
鑒於近年多起運動賽事意外事件肇因為賽事進行之場所不符合賽事要求標準,爰新增本條文第五項,針對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一項第十款特定體育團體為建立年度運動競賽季節制度、推廣全民休閒運動所舉辦之競賽及推廣活動,應符合中央所訂之標準。
第四十四條之一
民間運動場所,其設置條件、設施規範、安全措施與人員規範、設備檢修、稽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民間運動場所之種類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民間運動場所之種類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國民體育法第四十四條僅針對公共運動設施進行規範,惟近年運動產業蓬勃發展,民間運動場所數量大幅增加,頻傳未符相關設置標準導致事故發生之虞,故須有相關管理及監督規範,以避免民眾權利受損。
三、新增第二項,有關運動場所之種類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二、現行國民體育法第四十四條僅針對公共運動設施進行規範,惟近年運動產業蓬勃發展,民間運動場所數量大幅增加,頻傳未符相關設置標準導致事故發生之虞,故須有相關管理及監督規範,以避免民眾權利受損。
三、新增第二項,有關運動場所之種類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