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二十七條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於召開臨時股東會並經同意後,得改派補足原任期。
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於召開臨時股東會並經同意後,得改派補足原任期。
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二、公司董事乃是經過股東會同意而所選任。對於政府或法人指定之自然人董事,若可因其職務關係而可隨時改派,不僅漠視股東之權益,亦可能造成影子董事之不利公司經營之疑慮。爰修正第三項規定,並作文字增訂於召開臨時股東會並經同意後,得改派董事或監察人以補足原任期。
二、公司董事乃是經過股東會同意而所選任。對於政府或法人指定之自然人董事,若可因其職務關係而可隨時改派,不僅漠視股東之權益,亦可能造成影子董事之不利公司經營之疑慮。爰修正第三項規定,並作文字增訂於召開臨時股東會並經同意後,得改派董事或監察人以補足原任期。
第一百九十三條
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
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董事會討論之事項,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立法說明
一、一般董事亦應同獨立董事,將其於董事會會討論中,所提出之反對或保留之意見,需於議事錄詳實記錄,方能落實股東知情權。爰予以修正第一項規定,並作文字增訂。
二、第二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第一百九十六條
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不得事後追認。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不得事後追認。
董事之報酬應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其有變動者,亦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申報之。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董事之報酬應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其有變動者,亦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申報之。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目前本國有關董事薪酬之之揭露,僅以薪酬區間之方式公告。然根據OECD公司治理報告,其所調查的五十個主要國家中,就有多達三十四個國家要求公司需揭露董事個人薪酬,如英國、美國與日本等。此外,董事之薪資亦源來自股東投資人,且其於公司之營運扮演重要之角色。故不應只以區間的方式揭露,而應將董事個人之薪資詳明公告。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明定董事之報酬應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之資訊平台,變動者亦應於十五日內進行申報。
三、原條文第二項配合增訂第二項進行項次挪移至第三項。
二、目前本國有關董事薪酬之之揭露,僅以薪酬區間之方式公告。然根據OECD公司治理報告,其所調查的五十個主要國家中,就有多達三十四個國家要求公司需揭露董事個人薪酬,如英國、美國與日本等。此外,董事之薪資亦源來自股東投資人,且其於公司之營運扮演重要之角色。故不應只以區間的方式揭露,而應將董事個人之薪資詳明公告。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明定董事之報酬應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之資訊平台,變動者亦應於十五日內進行申報。
三、原條文第二項配合增訂第二項進行項次挪移至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