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三讀版本 110/12/10 三讀版本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等1人 110/12/03 提案版本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者,需訂定其權限範圍、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從其規定。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權限範圍、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證券主管機關另訂之。
立法說明
一、由於數位科技發展快速,企業已有諸多重要會議透過線上視訊之方式進行。在公司章程未明確禁止之前提下,應放寬允許公司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股東會。此外,為能順應各公司之組織架構及體質狀況,應可由各公司章程另訂其相關規範為妥。爰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因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人數眾多,採取視訊會議方式的影響層面較為廣泛,須有更嚴謹之配套措施以維護股東權益,爰修正第三項之規定,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應由證券主管機關另訂其權限範圍、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
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八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