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昶佐等17人 110/12/03 提案版本
第六十條之一
行政院應進行資料收集、分析研判,分別就香港、澳門政治經濟情勢提出年度評估報告暨因應方案,必要時並得提出年中報告。

前項政治情勢報告與因應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香港、澳門之人權狀態。

二、香港、澳門之民主自治程度與中國政府影響力。

三、本條例第十八條之實施情形,是否足以保障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在台之相關權益。

四、中國政府利用香港、澳門特殊地位,透過人員往來、資金往來、商品及服務提供、資訊傳輸或其他方式,對台灣及各國擴張影響力之情形。

五、就前四款情事之因應方案,必要時得依前條第一項停止本條例全部或一部之適用。

行政院依前條第一項停止本條例全部或一部之適用時,應保障香港或澳門人民在台之相關權益。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符合國際社會對人權的普遍認知且有利於立法院理解報告內容,評估報告內容人權狀態應包括:

人身自由、正當法律程序權利、居住遷徙自由、言論自由、講學自由、著作自由、出版自由、秘密通訊權、宗教自由、選舉與被選舉權、集會結社自由、隱私權、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文化權等基本人權在香港、澳門之落實狀況。並應參考以下國際人權公約機制就香港、澳門人權狀態所提出之報告與意見:(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四)兒童權利公約、(五)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六)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七)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八)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九)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三、為精確掌握港澳民主自治程度與中國政府影響力,評估報告內容應具備:

港澳司法獨立與受中國政府干涉之情形、港澳立法會選舉之民主代表性與受中國政府干涉之情形、港澳行政首長產生方式之民主代表性與受中國政府干涉之情形、港澳行政部門依法行政及資訊透明程度與受中國政府干涉之情形、港澳新聞媒體自主性與受中國政府干涉之情形、港澳經濟之相對自主性與中國經濟整合一體化之程度、港澳貨幣與資本市場之相對自主性與中國整合一體化之程度、中國中央駐港澳相關機構活動之情形,以及其他攸關香港、澳門自治地位與中國影響力之重要事項。

四、第二項第五款之因應方案應包括:

(一)制定行政計畫及其他行政措施。

(二)檢討、修正相關預算之編列。

(三)制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或提出法律草案,以強化對香港、澳門民主人權之支持。

五、制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或提出法律草案,以強化台灣民主體制之防禦,抵抗中國利用香港、澳門之特殊地位對台灣進行滲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