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鍾佳濱等20人 110/11/19 提案版本
第二十五條之一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應予限制、取締或管理;其徵求人、受託代理人與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資格條件、委託書之格式、取得、徵求與受託方式、代理之股數、統計驗證、使用委託書代理表決權不予計算之情事、應申報與備置之文件、資料提供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應予限制、取締或管理;其徵求人、受託代理人與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資格條件、委託書之格式、取得、徵求與受託方式、代理之股數、統計驗證、使用委託書代理表決權不予計算之情事、應申報與備置之文件、資料提供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召開股東會時,主管機關得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限制委託書之使用;其限制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第二項新增。

二、委託書係為解決股東因空間、時間限制而無法出席實體股東會的表決權行使替代方式。然而,隨著科技日新月異,現行電子表決、視訊股東會已可讓無法出席股東會之股東得提前或於當下遠距行使表決權,故委託書是否仍有存在之必要不無疑問。

三、有鑑於實務上經常出現委託書徵求之亂象與爭議,且僅公司經營者及大股東較有能力及資源委託股務代理機構對外徵求委託書,對小股東不利。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得限制一定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或有其他情事存在之公開發行公司使用委託書,改由其他如電子表決、視訊會議出席表決等方式行使表決權,以落實股東行動主義,促進良好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