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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視訊會議之條件、作業程序及所應遵行事項,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視訊會議之條件、作業程序及所應遵行事項,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有鑑於股東參與股東會,行使發言權、投票權、選舉權屬於公司治理之基本原則,惟公司法限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僅能召開實體股東會,不但限制股東參與股東會之權利,於新冠疫情期間進行實體會議,恐有群聚感染之風險。
二、本條第一項規定「公司需於章程中明訂可以透過視訊會議召開股東會,公司始得為之」,此規定導致部分未於章程中訂定視訊會議相關規範之公司,無法採取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股東會,難以即時因應防疫需求,亦難以保障股東之權益。
三、本條第三項明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以視訊會議召開股東會之條文,原立法目的是因為考量視訊設備及技術限制,可能有難以認定股東身分、難以同步計票等疑慮。但考量國際先進國家開放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已行之有年,包括美國及歐盟皆有相關規範,新加坡亦於2020年准許公司以電子方式舉辦股東會,顯見原立法目的實有檢討必要。
四、考量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人數眾多,視訊股東會需確實保障股東權益,故修正本條第三項,明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視訊會議條件、作業程序及所應遵行事項,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
二、本條第一項規定「公司需於章程中明訂可以透過視訊會議召開股東會,公司始得為之」,此規定導致部分未於章程中訂定視訊會議相關規範之公司,無法採取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股東會,難以即時因應防疫需求,亦難以保障股東之權益。
三、本條第三項明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以視訊會議召開股東會之條文,原立法目的是因為考量視訊設備及技術限制,可能有難以認定股東身分、難以同步計票等疑慮。但考量國際先進國家開放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已行之有年,包括美國及歐盟皆有相關規範,新加坡亦於2020年准許公司以電子方式舉辦股東會,顯見原立法目的實有檢討必要。
四、考量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人數眾多,視訊股東會需確實保障股東權益,故修正本條第三項,明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視訊會議條件、作業程序及所應遵行事項,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八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立法說明
配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第一項之修正,公司原則上即可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股東會,不需另於章程規範,爰將本條第一項「公司章程得訂明」文字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