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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說明
一、鑒於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使公司未及修訂章程,股東會即不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開會,對公司運作及股東相關權益有所影響,爰於第一項增訂但書規定,於有上開不可抗力等情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開會,俾利公司彈性運作及保障股東參與股東會之權利。
二、為應實務需求,放寬現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召開股東會不適用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方式之規定,另考量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人數眾多,採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影響層面甚廣,須有相關配套措施,以保障股東權益,爰修正第三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符合之條件、相關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授權訂定之準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第二項未修正。股東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視為親自出席。準此,倘股東原已委託代理人行使表決權,或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改以視訊出席股東會之情形,與親自出席同,仍應符合第一百七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併予敘明。
二、為應實務需求,放寬現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召開股東會不適用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方式之規定,另考量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人數眾多,採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影響層面甚廣,須有相關配套措施,以保障股東權益,爰修正第三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符合之條件、相關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授權訂定之準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第二項未修正。股東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視為親自出席。準此,倘股東原已委託代理人行使表決權,或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改以視訊出席股東會之情形,與親自出席同,仍應符合第一百七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併予敘明。
股東
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
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方式為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
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
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
出席。
前二項規定,公開發行
股票之公司,其應符合之
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
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方式為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
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
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
出席。
前二項規定,公開發行
股票之公司,其應符合之
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說明
一、鑒於科技發展與公司數
位化會議之需求,公司
章程未訂明股東會開會
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
為之者,亦應允許公司
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
式召開股東會,爰修正
第一項文字。
二、另考量公開發行股票之
公司股東人數眾多,採
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影
響層面甚廣,須有相關
配套措施,以保障股東
權益,爰修正第三項規
定 , 公 開 發 行 股 票 公
司,其應符合之條件(包
括章程是否應明定以視
訊會議召開等)、相關作
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證券主管機關依證
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
一第二項授權之相關準
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位化會議之需求,公司
章程未訂明股東會開會
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
為之者,亦應允許公司
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
式召開股東會,爰修正
第一項文字。
二、另考量公開發行股票之
公司股東人數眾多,採
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影
響層面甚廣,須有相關
配套措施,以保障股東
權益,爰修正第三項規
定 , 公 開 發 行 股 票 公
司,其應符合之條件(包
括章程是否應明定以視
訊會議召開等)、相關作
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證券主管機關依證
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
一第二項授權之相關準
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八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增列但書規定,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說明一。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股東
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
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方式為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
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
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
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
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
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
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
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
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
出席股東會。
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
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方式為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
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
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
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
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
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
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
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
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
出席股東會。
立法說明
鑒於科技發展與公司數位化
會議之需求,公司章程未訂
明股東會開會以視訊會議或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方式為之者,亦應允許公司
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股
東會,爰修正第一項文字。
會議之需求,公司章程未訂
明股東會開會以視訊會議或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方式為之者,亦應允許公司
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股
東會,爰修正第一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