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三讀版本 111/11/11 三讀版本
賴士葆等16人 110/11/12 提案版本
審查報告 111/05/30 財政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之一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增資發行新股時,主管機關得規定其股權分散標準。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增資發行新股時,主管機關得規定其股權分散標準。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召開股東會、股東會視訊會議、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股東會表決權、股東或股票之股務事務、股務自辦或股務委外辦理、股務評鑑及其他相關股務事務,其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增資發行新股時,主管機關得規定其股權分散標準。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須訂定股東會採視訊會議辦理及電子投票所應遵行事項。
立法說明
一、增訂本條第三項。

二、為落實公司治理精神,股東出席參與股東會,行使發言權、投票權、選舉權乃屬其基本權益。依據現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係以實體形式為之,對於因應不可抗拒因素(如新冠疫情期間等)而須採以視訊會議形式辦理時,如何確保股東會議召開效力、股東參加股東會行使權力等相關規範,包括有股東身分認證、識別機制,以及行使發言權、投票權、選舉權等規範,均未訂有明確準則,極易衍生爭議,難以保障股東權益。鑑於現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授權主管機關定之,爰於本條增訂第三項,明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須訂定股東會採視訊會議辦理及電子投票所應遵行事項,以利於股東參加股東會,保障其權益,避免衍生爭議,並落實公司治理精神。
(修正通過)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增資發行新股時,主管機關得規定其股權分散標準。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召開股東會、股東會視訊會議、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股東會表決權、股東或股票之股務事務、股務自辦或股務委外辦理、股務評鑑及其他相關股務事務,其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照案修正通過,將第二項修正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召開股東會、股東會視訊會議、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股東會表決權、股東或股票之股務事務、股務自辦或股務委外辦理、股務評鑑及其他相關股務事務,其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三項不予增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