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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之一
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並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參加農保之被保險人,得依前條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不受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
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並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參加農保之被保險人,得申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不受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根據國防部歷年平均退伍給付統計數據,約七成五退伍軍人平均領取金額未超過五十萬元,對於養老實難以足夠。若農保條例再將未具備退休養老功能之退伍給付也認定為社會保險老年給付,顯不合理。
三、據統計,農職保投保年齡中,退伍軍人轉任之農民最年輕,每年有將近八成的退伍軍人服役不到十年,且多數平均退伍年齡僅有三十四歲,卻因現行法令遭農保資格排除在外,只能從事學經歷門檻低的工作,恐造成社會人力資源浪費。
四、為保障領取「未具備退休養老功能」之軍保退伍給付且實際務農之青壯年者之福利,爰提案增訂「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三條之一,以擴大年輕退伍軍人之職業選擇。
二、根據國防部歷年平均退伍給付統計數據,約七成五退伍軍人平均領取金額未超過五十萬元,對於養老實難以足夠。若農保條例再將未具備退休養老功能之退伍給付也認定為社會保險老年給付,顯不合理。
三、據統計,農職保投保年齡中,退伍軍人轉任之農民最年輕,每年有將近八成的退伍軍人服役不到十年,且多數平均退伍年齡僅有三十四歲,卻因現行法令遭農保資格排除在外,只能從事學經歷門檻低的工作,恐造成社會人力資源浪費。
四、為保障領取「未具備退休養老功能」之軍保退伍給付且實際務農之青壯年者之福利,爰提案增訂「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三條之一,以擴大年輕退伍軍人之職業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