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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一項及第二項視訊會議辦法經股東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行之。
前項視訊會議辦法之適用範圍、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一項及第二項視訊會議辦法經股東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行之。
前項視訊會議辦法之適用範圍、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依現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二、據查,以視訊方式舉行股東會在國際上已相當普遍。美國、歐盟的視訊股東會早已行之有年,且可取代實體股東會。新加坡則在去年已准許以電子方式舉辦股東會,日本也有許多公司以實體、視訊混合形式召開股東會。再者,韓國三星電子在今年三月舉辦股東會,除了以電子投票行使表決權外,亦準備線上直播和問答的形式,讓股東註冊參加線上會議。
三、考量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會之特性,其股東會召開並非僅及於公司內部之私人經營,更涉及公眾投資人權益保障與證券市場之穩定。有鑑於此,明定主管機關應訂立其適用範圍、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實屬必要。
二、據查,以視訊方式舉行股東會在國際上已相當普遍。美國、歐盟的視訊股東會早已行之有年,且可取代實體股東會。新加坡則在去年已准許以電子方式舉辦股東會,日本也有許多公司以實體、視訊混合形式召開股東會。再者,韓國三星電子在今年三月舉辦股東會,除了以電子投票行使表決權外,亦準備線上直播和問答的形式,讓股東註冊參加線上會議。
三、考量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會之特性,其股東會召開並非僅及於公司內部之私人經營,更涉及公眾投資人權益保障與證券市場之穩定。有鑑於此,明定主管機關應訂立其適用範圍、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實屬必要。
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八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