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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說明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有鑑於資通訊科技發展以及公司採用數位方式召開會議之需求,此已徵諸防疫期間公司治理實況。然現行法規定,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者,排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亦不包含公司章程未訂明者,恐以不符公司治理現況,也影響股東權益,爰修訂第一項。
三、考量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採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影響層面甚廣,須有相關配套措施保障股東權益,證券主管機關應在數位近用權(digital accessibility)的原則下,訂定符合之條件、相關作業程序、其他應遵行事項等;另證券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授權之相關準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有鑑於資通訊科技發展以及公司採用數位方式召開會議之需求,此已徵諸防疫期間公司治理實況。然現行法規定,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者,排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亦不包含公司章程未訂明者,恐以不符公司治理現況,也影響股東權益,爰修訂第一項。
三、考量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採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影響層面甚廣,須有相關配套措施保障股東權益,證券主管機關應在數位近用權(digital accessibility)的原則下,訂定符合之條件、相關作業程序、其他應遵行事項等;另證券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授權之相關準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八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