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毓蘭等16人 110/11/05 提案版本
第二十二條之一
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若具公務人員身分,經其任職機構同意後得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限制。

前項成績優良之定義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運動選手及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之職涯規劃,並帶動全民運動熱潮、促進國民健康,增訂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明訂參加國內賽事或國際運動賽事之成績優異的運動選手及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若具有公務人員之身分,得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限制,俾利各類運動項目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