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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應符合之條件、身分認證及爭議處理等相關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應符合之條件、身分認證及爭議處理等相關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說明
一、本法於二○一八增訂本條文,放寬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之限制,然而考量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人數眾多,且視訊會議尚有股東身分認證、視訊斷訊之處理、同步計票技術之可行性等相關疑慮,執行面尚有困難,故排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適用。
二、二○二○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全球肆虐,各國無不加速推動數位化會議,成為公司治理重要指標,就此,我國證券主管機關也加速推動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之規劃,爰修正第一項文字,原則同意公司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方式召開股東會議,惟其如何由公司章程明定或其他條件,允由證券主管機關另定之。
三、同前所述,股東人數眾多之公開發行公司如欲採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有關股東身分如何認證、視訊斷訊如何處理爭議、同步計票技術之可行性等相關疑慮,影響股東權益甚鉅,須有相關配套措施,爰修正第三項規定,授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應符合之條件(包括章程是否應明定以視訊會議召開等)、身分認證及爭議處理等相關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授權之相關準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二○二○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全球肆虐,各國無不加速推動數位化會議,成為公司治理重要指標,就此,我國證券主管機關也加速推動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之規劃,爰修正第一項文字,原則同意公司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方式召開股東會議,惟其如何由公司章程明定或其他條件,允由證券主管機關另定之。
三、同前所述,股東人數眾多之公開發行公司如欲採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有關股東身分如何認證、視訊斷訊如何處理爭議、同步計票技術之可行性等相關疑慮,影響股東權益甚鉅,須有相關配套措施,爰修正第三項規定,授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應符合之條件(包括章程是否應明定以視訊會議召開等)、身分認證及爭議處理等相關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授權之相關準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百八十三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
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一項議事錄之分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依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四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一項議事錄之分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依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四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
以視訊會議召開股東會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
第一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為第一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依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五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以視訊會議召開股東會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
第一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為第一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依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五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修正草案放寬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得以視訊方式舉辦股東會,惟股東會常處理與股東權益關係重大事項,實務上議事錄多為簡要簡要記錄,考量現行技術上保留並公開視訊影音資料門檻已大幅降低,爰比照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董事會採視訊會議將視訊影音資料視為議事錄之一部分之規定,增訂第二項規定,股東會採視訊會議者亦應將視訊影音資料納入議事錄,並依本條第五項在公司存續期間永久保存,並調整後續項次。
二、酌修原第三項文字,以強調該項適用主體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二、酌修原第三項文字,以強調該項適用主體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八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立法說明
配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放寬公司股東會原則上得以視訊方式召開之修正意旨,爰修正第一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