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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及事項辦法,證券主管機關應顧及所有股東權益及城鄉數位落差等相關配套,另定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及事項辦法,證券主管機關應顧及所有股東權益及城鄉數位落差等相關配套,另定之。
立法說明
一、鑑於隨著數位科技之進步,股東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並行使股東權將日漸普及,應加以重視與保障,限制公司於章程訂明始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股東會,將使章程未及訂明之公司股東無法以視訊或其他方式參與;為強化股東權益之保障與促進股東行動主義,爰提出修正。
二、本條文修正重點為放寬公司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
三、開放公司股東會以視訊方式召開,為強化公司治理及保障股東權益,推動公司數位轉型,俾利公司遵循。
二、本條文修正重點為放寬公司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
三、開放公司股東會以視訊方式召開,為強化公司治理及保障股東權益,推動公司數位轉型,俾利公司遵循。
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八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第一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及事項辦法,證券主管機關應顧及所有股東權益及城鄉數位落差等相關配套,另定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第一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及事項辦法,證券主管機關應顧及所有股東權益及城鄉數位落差等相關配套,另定之。
立法說明
一、隨著數位科技之進步,股東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並行使股東權將日漸普及,應加以重視與保障,限制公司於章程訂明始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股東會,將使章程未及訂明之公司股東無法以視訊或其他方式參與;為強化股東權益之保障與促進股東行動主義爰提出修正。
二、本條修正重點為放寬公司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
三、開放公司股東會以視訊方式召開,為強化公司治理及保障股東權益,推動公司數位轉型,俾利遵循。
二、本條修正重點為放寬公司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
三、開放公司股東會以視訊方式召開,為強化公司治理及保障股東權益,推動公司數位轉型,俾利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