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奕華等17人 110/10/29 提案版本
第二十二條之一
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若具公務人員身分,經其任職機構同意後得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限制。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鼓勵優秀運動選手為國爭光,協助運動行銷,提升運動產業發展,明定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若具公務人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