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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於刑法施行前,非配偶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有同居之關係者,不適用之。
(刪除)
立法說明
一、依109年5月29日司法院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因對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予以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立法院爰於110年5月31日三讀通過刪除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二、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於刑法施行前,非配偶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有同居之關係者,不適用之。」因刑法原主文已刪除失效,應配合一併修正刪除,避免民眾誤解。
二、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於刑法施行前,非配偶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有同居之關係者,不適用之。」因刑法原主文已刪除失效,應配合一併修正刪除,避免民眾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