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高嘉瑜等17人 110/10/22 提案版本
第六條
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前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視為有價證券。

前二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有價證券者,亦視為有價證券。
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具備投資契約性質之虛擬通貨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前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視為有價證券。

前二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有價證券者,亦視為有價證券。
立法說明
一、參考美國法制對於有價證券之認定,最主要的判斷基準為Howey Test可以分為四個要件:

(一)必須具備金錢投資。
(二)資金必須投資於一個共同事業。
(三)投資人有獲利之的期待。
(四)利潤之有無全來自於他人的努力。
二、我國將證券型虛擬通貨發行視為具有投資性與流動性的有價證券,並將其分為「分享固定利息之債務型」(債務型)、「參與發行人經營利益型」(分潤型)以及「特定盈餘專案分享型」(投資契約型)等三類型。

三、其中,債務型虛擬通貨係為「定有發行期間且到期還本並得分享發行人配發之利息」,屬於本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公司債券」。唯分潤型虛擬通貨與投資契約型虛擬通貨兩類型,其範圍不及於具備股東權益及本條所稱之有價證券,其本質係屬「投資契約」。在現行法「經主管機關核定」,主管機關並無通案性準則,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爰增訂「投資契約性質之虛擬通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