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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麗文等18人 110/10/08 提案版本
第八條
運動彩券發行之盈餘,應全數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不得充抵政府預算所編列之體育經費,其使用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

前項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盈餘,應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作業,得循年度預算程序設置運動發展基金。該基金未成立前,運動彩券發行盈餘應於公庫設立專戶存儲,並依收支並列方式編列年度預算,該基金成立後,該專戶之結餘款應即轉入基金。
運動彩券發行之盈餘,應全數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選手照顧之用,不得充抵政府預算所編列之體育經費,其使用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

前項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盈餘,應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作業,得循年度預算程序設置運動發展基金。該基金未成立前,運動彩券發行盈餘應於公庫設立專戶存儲,並依收支並列方式編列年度預算,該基金成立後,該專戶之結餘款應即轉入基金。

第一項選手照顧包括運動員發掘、培訓、生活及醫療照顧,以及選手退役、轉職輔導,相關辦法及選手資格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條文新增。

二、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雖在第一條規定「為振興體育,並籌資以發掘、培訓及照顧運動人才,健全運動彩券發行、管理及盈餘運用,特制定本條例。」但並未進一步闡述「照顧運動人才」應包含的範圍及內容。雖然教育部在有執行計畫中,已有包含體育選手的培訓、照顧、醫療照顧及轉任教練,但計畫執行有一定年期,計畫未來是否接續受政策影響,有不確定性,因而入法將體育選手培訓、生活、就醫及退役、轉職輔導照顧列為法定職責,能確保運動選手之保障。

三、運動選手生運動生涯結束後,生活不濟的新聞時有所聞,可見臺灣運動員退役後未能找到合適工作或者更好的職業生涯發展,仍是國家發展體育在選手照顧上很重要的議題,盤點我國對於運動選手的退役後的職業生涯輔導包括:轉任教師、教練之外,尚有補助參與職業訓練、青年創業貸款以及擔任運動彩券經銷商,多數的運動員對於退役後的規劃仍以教師、教練為主,顯然其他的輔導措施成效有待改善,盼將轉輔導列為選手照顧主要項目之一,給予明確財源,主管機關能編列更多的資源,借鏡其他國家的作法,提出符合選手需求的輔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