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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建立相關制度以確認股東身分及行使股東權之適法性,其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建立相關制度以確認股東身分及行使股東權之適法性,其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說明
一、鑒於科技發展與公司數位化會議之需求,公司章程未訂明股東會開會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者,亦應允許公司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股東會,爰修正第一項文字,刪除公司須於章程訂明始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股東會之規定。
二、另考量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人數眾多,採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影響層面甚廣,須有相關配套措施,以保障股東權益,爰修正第三項規定,課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股東會之相對義務,亦即應建立相關制度以確認股東之身分及是否得依法行使股東權,確保視訊參與者之權利受到保障。其應符合之條件(包括章程是否應明定以視訊會議召開等)、相關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授權之相關準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另考量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人數眾多,採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影響層面甚廣,須有相關配套措施,以保障股東權益,爰修正第三項規定,課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股東會之相對義務,亦即應建立相關制度以確認股東之身分及是否得依法行使股東權,確保視訊參與者之權利受到保障。其應符合之條件(包括章程是否應明定以視訊會議召開等)、相關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授權之相關準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八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立法說明
鑒於科技發展與公司數位化會議之需求,公司章程未訂明股東會開會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者,亦應允許公司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股東會,爰修正第一項文字。